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7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一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00743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3414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7民初15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2019)渝0107民初15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2019)渝0107民初15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