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334号之一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一村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燎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36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271.6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承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科廊桥水乡小区配电设备安装工程。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在原告住所地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配电设备,其中2015年7月6日购买的低压挂表柜35台,总价款943920元,被告已付600232元,剩余欠款343688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宝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原告办公室,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本院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协议管辖优先原则,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