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6904号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9926199J。
法定代表人:白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系该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3799269XH。
法定代表人:刘锦,经理。
原告陕西银河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为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大差市,属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员张平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员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