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县小营乡石泵汽车配件门市部与被告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民初840号 原告:滦平县小营乡石泵汽车配件门市部,住所地滦平县小营乡哈叭沁村。 经营者:***,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山**省庆云县,现住滦平县。 被告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镇德吉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8256917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小营乡石泵汽车配件门市部与被告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小营乡石泵汽车配件门市部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小营乡石泵汽车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