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民终3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镇德吉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