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民终3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镇德吉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隆化县双盈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