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执4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财政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双盈矿业有限公司,住******镇德吉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盈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2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