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6473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A1-2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015269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30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请为要求判令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就坐落于桐乡市权证号为浙(2018)桐乡市不动产权第0017736号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与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