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004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9)吉02执80号执行案件。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辖区。经本院调查,该财产未被抵押及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0047号仲裁裁决,指定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