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四社。
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x4U,住所地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领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林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吉仲裁字第00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0047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所有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