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山东聚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CME0W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聚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