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3民初2128号
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转盘西205国道480米处洼里宋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聚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山东鲁北企业集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60元,由原告无棣源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