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初90号
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18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州怡赛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园路27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怡赛德电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怡赛德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普家用电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