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2133号
原告:四会市某某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经营者:***,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某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四会市某某中心与被告某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会市某某中心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某某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会市某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