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80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太庙巷20号3楼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3277元,实际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