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8813号
原告: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望海路半岛城邦二期2栋2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985R。
法定代表人:陈淑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深圳北站西广场交通枢纽B1-a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54X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曲,***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大布巷布新路137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4450K。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鑫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由原告深圳市戊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莉 莎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