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知民初600号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某某加油站,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经营者:***。
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某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