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客无人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无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客无人超市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