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丰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丰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丰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丰瑞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8793.49元、负担执行费768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