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412号
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长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年,男,汉族,1949年6月27日出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