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5.0元,减半收取16,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