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784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桃花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4618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本溪威尔高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