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4财保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镇两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6665450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桃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2667350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304财保8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