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济南华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1060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济南华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大张村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桃花山。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