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中伟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7760号之一 原告: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桃花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中伟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新民村(胜街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凤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中伟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双凤公司诉称,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热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优特炼车间120吨LF精炼钢包整体热修转让给原告,双方按照吨钢产量结算,原被告对账后,原告为被告全额开具发票,被告已入账,被告尚欠341635.6元未付。另,承包期间,一名职工发生事故死亡,被告应承担损失400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341635.6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上述1、2项暂计741635.6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负担。 中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钢包热修整体承包项目转包合同》已经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均无异议的《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钢包热修整体承包项目转包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6月1日、签订地点:山东广富公司)明确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之前的合同自动作废”,“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凤公司与中伟公司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管辖,故合同签订地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大石桥市中伟冶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