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民初10943号 原告: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628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33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具案号为章劳人仲案字(2023)第7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628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33元,但原告认为不应当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如上之请求。 王某辩称,我认可仲裁的裁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王某入职双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起初工资由***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发,自2019年12月起由公司银行账户发放。根据双某公司对外公示的企业信息,该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专利)项显示,***为公司名下多个实用新型的发明人。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2022年带薪年休假。2022年10月,因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双某公司不再安排王某工作。双方认可王某在双某公司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42元。 2.王某作为申请人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双某公司,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6月至2023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145.79元、高温补贴4400元。2023年8月31日,该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字[2023]第783号裁决书,裁决:2018年6月至2022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6289元、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33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某公司不服该仲裁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自2018年6月入职双某公司,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双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6289元(5842元×4.5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双某公司,仲裁认定双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233元,双方对该计算数额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双某公司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至2022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6289元、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济南双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