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源北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82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北炉乡三盛永村三盛永北组438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经济结束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杰鑫劳务服务队,住所朝阳市凌源市市府路西段(金园小区1#-02043号)。 经营者:***,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宋杖子镇水泉村西梁组69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二道沟村东山组5313号。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亿豪金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凌源市杰鑫劳务服务队***、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