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2民初2339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沈阳市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营总监,住沈阳市浑**。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未支付年终奖金1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测量岗职位,于2020年3月离职,离职前并未被告知离职后不发放剩余奖金,单位承诺2019年剩余50%奖金至今未支付,现请求被告公司支付。
被告辩称,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主动提出离职,当时提交了离职申请表,被告给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有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单,办理清单上财务部写了账面无欠款并附有财务经理签字,所以不存在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告知离职后不发放剩余奖金事项,关于原告提出的单位承诺2019年剩余50%奖金至今未支付的情况,被告公司并未给予承诺,公司在2019年4月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并征询了全体员工的意见,确认单上有原告的亲笔签名,薪酬管理制度第22条薪酬发放第二项关于分红核算及发放根据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分配,项目全寿命周期没有完成时,被告没有办法计算奖金,如有主动或被动离职人员,无偿取消其所有未兑现的福利分红等,制度发放前经过了全体员工的讨论并形成了意见确认表,在确认表上有原告的意见和签字确认的笔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入职劳动合同书、原告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办理单、工作交接清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根、薪酬管理制度及意见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测量岗专员。2020年3月13日,原告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其中离职手续办理单写明“账面无欠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2019年年终奖金,于2021年2月7日***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做出抚开劳人仲字第(2021)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来院诉讼。
另查明,2019年4月4日,经公司员工讨论通过,被告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分红的核算及发放,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分配。项目全寿命周期没有完成时,如有主动/被告离职的人员,则无偿取消其所有未兑现的福利、分红等。”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公司职工讨论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被告均应遵照履行。依据《薪酬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寿命周期没有完成时,主动离职人员,取消所有未兑现的福利、分红等。原告主动离职时,其所在项目尚未完成,依据上述规定,其不再享受福利、分红,且原告离职时已与公司进行交接,离职手续办理单已写明账面无欠款,故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年终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