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市庆鸿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53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庆鸿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经济开发区(兴源街道庙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与被告**市庆鸿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中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