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初2399号之二 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双塘张家塘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中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浙江中***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后又因原告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原告现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6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68.50元,由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