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西楼15A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8355477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靖社区三八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6031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47728155N。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炯,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区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