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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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初1251号
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双塘张家塘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虞优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峰,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2号昌正商务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
被告:浙江正源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司前街22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应正林,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应军晖,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普陀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18号。
负责人:王韶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朱家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金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朱家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员工。
被告:刘明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敏巧,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敏,浙江丰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伟芬,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第三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波。
第三人: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海洋生物园区对面(宇发门窗有限公司内)。
投资人:胡柯良。
第三人:王重良,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源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正林、****、应军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朱家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刘明明、陶伟芬,第三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瑞华金属加工厂、王重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5元,减半收取17462.5元,由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平杰
审判员於昭辉
人民陪审员陈方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