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泗县东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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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2民初154号
原告:嵊泗县东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东路7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609902063F。
法定代表人:朱平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杰,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南路2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603132。
法定代表人:虞雷波。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嵊泗县东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娜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