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执9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书:由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钻井费993636.75元,长搬费17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1213636.75元,***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共34686元,由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76元;保全费5000******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均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故本院决定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甘***捷豹、甘***佳乐牌车辆车户,甘***佳乐牌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甘****MBJ111捷豹牌车辆被本院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70680元,经与另案协商,本案领取170680元,剩余1078122.75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均为挂靠车辆、***名下车辆系三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执行人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9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瑞升商贸有限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