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2民初1945号 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047811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胡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