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3628号
原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海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负责人:杨文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舒,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