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0380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96638G。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松,系该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湖北泰跃卫星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C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962818。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跃卫星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