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303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支付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