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

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与南阳通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155号 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二号工业园三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 被告:南阳通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小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通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华业防爆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