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尔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昱希塑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民终5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北侧富民工业园(凯尔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昱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场路158号1幢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昱希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1146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尔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昱希公司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昱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存在凯尔博公司质量违约的事实,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昱希公司中途退货之违约所致。一审庭审通过对双方关于设备技术层面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质证,足以证明凯尔博公司为昱希公司生产的焊接机完全符合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且在昱希公司要求整改,凯尔博公司考虑到合作关系又在合同价款之外支出6-7万元为其开具了模具经过整改,昱希公司认可了设备合格也明确表示可以提货的情况下,突然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货直至拒绝提货,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除,并给凯尔博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二、鉴于昱希公司的根本违约表现及恶意诉讼,因其违约而给凯尔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凯尔博公司亦将同时启动另案诉讼索赔。 昱希公司辩称,凯尔博公司主张其交付的焊接机符合双方合同以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根据一审中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昱希公司一直认为达不到双方协议所约定的技术协议标准。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送货期限,凯尔博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就应将焊接机送到昱希公司指定的地点,送货期限届满超过九、十月的样子,凯尔博公司发来邮件要解除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昱希公司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所主张的损失,凯尔博公司提起的二审程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恶意诉讼。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凯尔博公司的上诉请求。 昱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昱希公司、凯尔博公司在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KEB-TPRB-2016-11-8的销售合同在2017年11月18日已经解除;2、判令凯尔博公司退还昱希公司支付的货款57600元;3、判令凯尔博公司双倍返还昱希公司定金115200元;4、判令凯尔博公司支付昱希公司违约金302000元(从交货期届满后的次日按1000元/天计算至昱希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日,共302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8日,昱希公司、凯尔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一份。约定凯尔博公司为昱希公司生产型号为KEB-TPRB-1513的液压式塑料托盘热板焊接机一台,价款288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7天内支付40%的货款115200元作为定金。调试合格后发货前支付55%的货款158400元,余5%的货款14400元作为质保金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月内付清。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后60天完成。设备送至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场路,运输费用由凯尔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昱希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凯尔博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15200元。凯尔博公司进行了设备生产。其间,双方多次微信交流,凯尔博公司应昱希公司要求对产品进行了改进。2017年6月24日,昱希公司林总在微信上称焊接机要提货,凯尔博公司回复问什么时候出货,昱希公司答这两天吧,凯尔博公司回复好。2017年11月17日,凯尔博公司发函昱希公司,称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设备生产并已通知昱希公司验收,但昱希公司一直推脱。故要求昱希公司在一个月内到凯尔博公司处处理,如不履行合同凯尔博公司会自行处理设备,昱希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赔偿损失不退回,双方合同即终止。2017年11月18日昱希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凯尔博公司,主要内容为昱希公司认为凯尔博公司生产的焊接机经调试无法焊接出合格产品,同意凯尔博公司生产的设备可以处理掉,但要求返还设备的定金和适当的赔偿。 一审审理中,昱希公司称,双方约定的已付货款115200元作为定金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故该115200元中,定金为57600元,另57600元为货款。因凯尔博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凯尔博公司应退还货款57600元,双倍返还昱希公司定金1152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昱希公司、凯尔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凯尔博公司生产设备后双方在微信上对于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改进,昱希公司称焊机要提,凯尔博公司也问什么时候出货。至2017年11月17日凯尔博公司发函昱希公司称昱希公司若不履行合同,其将自行处理设备,并不退还预付款。2017年11月18日昱希公司发函凯尔博公司称由于凯尔博公司违约致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可确认已于2017年11月18日解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由哪一方违约所致?昱希公司主张凯尔博公司生产的设备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系凯尔博公司违约。而凯尔博公司则认为是昱希公司迟延提货及拒绝提货导致合同解除,是昱希公司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交货方式为凯尔博公司将设备送至昱希公司。现凯尔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昱希公司交付了设备而昱希公司拒绝接受,故凯尔博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认定系凯尔博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昱希公司要求凯尔博公司返还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约定过高,昱希公司未举证证明凯尔博公司违约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昱希公司已主张定金,故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昱希公司、凯尔博公司在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KEB-TPRB-2016-11-8的销售合同在2017年11月18日已经解除;二、凯尔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昱希公司货款人民币57600元;三、凯尔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昱希公司定金人民币115200元;四、驳回昱希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11元��由昱希公司负担人民币2394元,凯尔博公司负担人民币1817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销售合同中约定凯尔博公司收到昱希公司的预付款后确保60天完成承揽工作,设备送至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现并无证据证明凯尔博公司在该时间已完成设备制作并调试合格,凯尔博公司上诉提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仅能看出双方于2017年6月24日曾就交货事宜进行沟通,并无法看出昱希公司已确认设备调试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凯尔博公司就其主张的系因昱希公司拖延提货、拒绝提货导致合同解除,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认定系因凯尔博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凯尔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