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尔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06民初188号 原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北侧富民工业园(凯尔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新宅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为21600x4.35%x3=2818.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自动卷料焊接机及双工位热熔机,合同总标的额2480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现仍结欠原告21600元未付。 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自动卷料焊接机1台、双工位热熔机1台,价款合计248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首付30%,设备在乙方(原告)地)地点经过甲方告)验收合格后付50%发货,货到甲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毕一个月内支付20%,收到首付款后45天交货。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向税务部门查询,该增值税发票已由被告认证。关于上述两台设备的交付情况,原告提供送货单一份并陈述其将设备送货至上海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由上海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给被告。 庭审中,原告还提供了其与德壹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传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转账给原告的银行支付凭证、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陈述德壹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关联公司,该公司向其购买超声波模具6只,价款合计12000元,后其于2015年10月21日就该笔业务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向原告付款238400元,其中12000元即为被告为德壹医疗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故被告尚结欠原告21600元。其于2013年即送货给被告,被告应按约付款,现其结合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2016年11月9日),主张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银行支付凭证、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货款21600元,提供了送货单、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银行支付凭证、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予以佐证,并陈述了交易过程。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安装调试完毕一个月内支付尾款,被告未付清款项,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1600元及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10元,由被告德壹(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