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凯尔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暻泰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凯尔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暻泰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100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扬州暻泰车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扬州暻泰车材实业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其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恢复执行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