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朱坳第**工业区**栋**层和**层**座,组织机构代码79170407-0。
法定代表人方志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围社区崩山工业区**栋**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954017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兼)
书 记 员 张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