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3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6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6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