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1442号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朱坳第二工业区C10栋2层和3-5层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W。
法定代表人原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悦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4。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悦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