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9459号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朱坳第二工业区C10栋2层和3-5层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04070W。
法定代表人原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汝城县,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