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4667号
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朱坳第二工业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04070W。
法定代表人原涛。
被告宁波市江东诚悦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1236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东诚悦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通规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