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民初1831号
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包头市沙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包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