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4民初8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内蒙古包头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