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4民初8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内蒙古包头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