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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科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07执异2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甲,女,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原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4)鄂0607执27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98258.46元。某甲公司以冻结账户其公司开发的“公园1873项目(32地块)”三栋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某甲公司以其与某乙公司就执行款的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