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4613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56920.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56920.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